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裁判文书详情

(2016)粤5322刑初63号

文书:(2016)粤5322刑初63号 更新时间:2016-07-04 11:12:23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2刑初63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51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犯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为由,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谢某某撤回起诉要求。

本院认为,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恰当,符合撤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聂 海 奇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文

人民陪审员 傅 世 豪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邱 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