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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刑初47号

文书:(2016)粤5322刑初47号 更新时间:2016-07-04 11:12:23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5322刑初47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某某,男,1953年4月23日出生,住郁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开始,被告人伍某某在郁南县建城镇龙塘村委黄龙村5号家里,接受参赌人员区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等人六合彩外围赌博投注,将收到的投注金额265351元转投上线,从中非法获利3500多元。2015年12月8日,郁南县公安机关将正在收受六合彩外围赌博投注的被告人伍某某当场抓获,并收缴登记收受六合彩投注记录单一批。

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某没有异议,有公诉机关提交并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报警立案材料、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移送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通话记录清单、参赌人员行政处罚材料、情况说明、信息查询、户籍资料、证人区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伍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告人伍某某是初犯、无前科劣迹,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伍某某非法所得35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文 寿

人民陪审员 傅 世 豪

人民陪审员 刘 海 清

二O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邱 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