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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刑初56号

文书:(2016)粤5322刑初56号 更新时间:2016-07-04 11:12:23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5322刑初56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绰号“肥雄”,男,1983年4月9日出生,住郁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贤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初开始,被告人曹某某在郁南县千官镇人民路100号宏达窗帘商店接受参赌人员曹某甲、周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等人投注六合彩外围赌博,2015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将正在接受六合彩投注的被告人曹某某当场抓获。经核算,至被抓获时被告人曹某某收受六合彩投注额共6万多元。

另查明,被告人曹某某在收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过程中,获得非法利益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志雄没有异议,有公诉机关提交并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受理立案材料、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移送物品清单、收受六合彩投注记录单、参赌人员行政处罚材料、户籍资料、证人曹某甲、周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曹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曹某某是初犯、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较轻,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曹某某非法所得5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文 寿

人民陪审员 傅 世 豪

人民陪审员 卢 锦 光

二O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邱 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