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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刑初55号

文书:(2016)粤5322刑初55号 更新时间:2016-07-04 11:12:23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5322刑初55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呀十一”,男,住郁南县。2013年9月2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3月31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中旬至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甲、陈某乙、何某某、邓某某(四人均已被判刑)、陈某丙(在逃)等十多人先后有分有合地合股在郁南县千官镇葵旺村委东笋界利用格木核以赌翻摊形式开设赌场,每天聚集30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抽水渔利。被告人陈某某有份参与入股赌场的总赌资达到30万元。2015年8月17日晚,公安民警将正在参赌的部分股东及参赌人员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本院以(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本案之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照片、证人袁某某、彭某某、陈某丁、赖某某的证言、同案人陈某甲、梁某某、李某某、卢某某、陈某乙、何某某、卢某甲、余某某、陈某丙、谢某某、邓某某、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又犯本案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缓刑的判决。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前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追缴非法所得8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个月和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追缴非法所得800元。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追缴非法所得8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绍 红

人民陪审员 刘 海 清

人民陪审员 邱 容 穗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邱 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