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刑初54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5322刑初54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绰号“老明”,男,1978年5月5日出生,住郁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中旬至同年8月17日,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陈某某、陈某甲、何某某、邓某某、陈某乙(五人均已判刑)等十多人先后有分有合合股在郁南县千官镇葵旺村委东笋界利用格木核赌翻摊形式开设赌场,每天聚集约20到40人进行赌博,从中抽水渔利。被告人卢某某参与入股赌场后,赌场累计入股赌资达到30万元。2015年8月17日晚,公安机关将部分入股股东及正在参赌人员抓获。2015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受理、立案材料、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信息查询、户籍资料、参赌人员行政处罚材料、同案人刑事判决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被告人卢某某及同案人陈某某、邓某某、陈某甲、卢某某、何某某、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鉴于被告人卢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且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文 寿
人民陪审员 谢 绍 颜
人民陪审员 梁 少 芝
二O 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邱 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