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4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民初4号
原告黎文森,男,汉族,1977年10月18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告林奕宇,男,汉族,1981年7月28日出生,住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文森诉被告林奕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文森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文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诉讼费用合共385元,由原告黎文森负担。
审 判 长 谢 宁
审 判 员 林 采 雨
代理审判员 周 清 华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邓 广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