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480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民初48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柳树塘开发区9幢1、2号。
负责人陈志垣,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法励,该公司员工。
被告韦钊源,男,汉族,1984年10月18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告黄然,女,汉族,1985年2月27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告张容,女,汉族,1954年5月1日出生,住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韦钊源、黄然、张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 清 华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邓 广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