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行初字第39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云郁法行初字第39号
原告梁亚黎,男,汉族,1936年4月25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梁亚锦,男,汉族,1943年4月1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张发明,男,汉族,1957年9月22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梁广绍,男,汉族,1964年1月21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梁亚瘦,男,汉族,1946年7月16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梁树光,男,汉族,1962年5月3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梁广俭,男,汉族,1971年5月5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梁少常,女,汉族,1963年9月3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冯梅,女,汉族,1980年4月14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梁游,男,汉族,1993年6月21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梁恪潘,男,汉族,1948年10月11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梁广林,男,汉族,1959年5月4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梁广安,男,汉族,1946年4月19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张发钊,男,汉族,1955年7月24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梁守卫,男,汉族,1938年10月12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梁北海,男,汉族,1936年7月25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梁立杏,男,汉族,1975年10月18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梁广利,男,汉族,1974年5月22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梁锦标,男,汉族,1963年2月13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梁炳泉,男,汉族,1964年9月3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梁守泉,男,汉族,1962年7月20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梁基平,男,汉族,1968年6月1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谢伟林,男,汉族,1970年7月3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张发华,男,汉族,1959年9月2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张传佳,男,汉族,1992年4月6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梁广通,男,汉族,1983年6月7日出生,住郁南县。
诉讼代表人梁广利、梁恪潘。
委托代理人廖水旺,男,汉族,1944年9月30日出生,住云安区。
被告郁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大堤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卢海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耀南,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若灏,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梁亚黎、梁亚锦、张发明、梁广绍、梁亚瘦、梁树光、梁广俭、梁少常、冯梅、梁游、梁恪潘、梁广林、梁广安、张发钊、梁守卫、梁北海、梁立杏、梁广利、梁锦标、梁炳泉、梁守泉、梁基平、谢伟林、张发华、张传佳、梁广通(以下简称梁亚黎等26人)因认为被告郁南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郁南县国土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后,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梁亚黎等26人的诉讼代表人梁广利、梁恪潘及委托代理人廖水旺,被告郁南县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梁耀南、姚若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亚黎等26人于2015年8月10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郁南县国土局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查阅、复制以下信息:1.2012年5月征收郁南县都城镇水塘村民委员会水松根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水松根村民小组)水母埇、沙田等22处500多亩土地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协议等有关材料;2.郁南县人民政府征收水松根村民小组土地的面积、支付征地补偿费的数额及生活保障安置费给付等信息。
原告梁亚黎等26人诉称,原告26人均是水松根村民小组成员。从2012年政府征收几百亩农田土地开始,到近几年多次分配的补偿费,原告对征收水松根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毫不知情。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征地款是农民的救命钱。被告征收水松根村民小组500多亩土地涉及30多户小组成员的切身利益。原告依照有关规定,于2015年8月10日通过邮政快递向被告寄出信息公开申请书,并多次上门要求被告依法公开有关政府信息,但均遭到被告的拒绝。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郁南县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公开2012年5月征收水松根村民小组水母埇、沙田等22处500多亩土地的有关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2.被告郁南县国土局按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的事项,限期依法公开2012年5月郁南县人民政府征收水松根村民小组水母埇、沙田等22处500多亩土地的有关政府信息。
原告梁亚黎等26人提供以下证据:
1-2.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3.邮政快递邮寄单。用以证明原告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告已收到该申请书。
4.关于电池产业转移园区松根村小组征地工作情况公告。用以证明被告于2012年5月29日征收原告的土地。
5.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被告郁南县国土局辩称,1.被告收到原告寄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已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告提供了申请事项第一项即公开2012年5月征收水松根村民小组水母埇、沙田等22处500多亩土地的三大项政府信息。2015年8月28日,被告依原告的申请向其提供了报批前征地告知书、郁南县2007年度第三批次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即征地调查结果)、同意征收土地签名表、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用土地方案、关于郁南县2007年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协议书、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关于电池产业转移园区松根村小组征地工作情况公告、征收土地通告、征地安置方案、发文呈批表等复印件;其中征用土地协议书已包含原告申请的征地补偿协议、青苗补偿费协议等内容。当日,原告代表要求被告在提供的上述复印件上盖章,因原告该要求不符合被告的有关规定,被告不同意,原告即拒绝接收被告提供的上述材料,但被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2.被告在2015年8月28日向原告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复印件的同时,向原告提交《关于征收水松根村小组土地有关事项的答复》,完成了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上第二项的请求即书面答复征收水松根村民小组土地的四大项政府信息。被告的书面答复是与上述资料复印件一并提交原告,原告以复印件未盖公章为由拒绝收取包括书面答复在内的所有资料。综上,对原告信息公开的申请,被告已予以答复,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郁南县国土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
1.报批前征地告知书。用以证明被告已依规定履行了报批前征地的告知事项。
2.郁南县2007年度第三批次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对征地的权属单位、权属类别、地类等作了充分的调查。
3.同意征收土地签名表(5份)。用以证明水松根村民小组大部分村民同意征收该村土地。
4-5.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复印件)、征用土地方案。用以证明被告对拟征用包括水松根村民小组在内土地的面积、用途、类别等依规定的程序作了说明,对各类补偿、安置等做了方案。
6.关于郁南县2007年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复印件)。用以证明郁南县2007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报省批复。
7.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协议书、补充征收松根村民小组土地协议书。用以证明水松根村民小组与被告就征收该村民小组的土地达成协议。
8.电汇凭证2份(复印件)、收款收据5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征收水松根村民小组土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已付清。
9.关于电池产业转移园区松根村小组征地工作情况公告(复印件)。用以证明有关部门对征收水松根村民小组土地的位置、面积和各类补偿等内容向该村村民作了详细的说明。
10-11.征收土地通告、郁南县2007年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复印件)。用以证明郁南县人民政府已就2007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的征收作了通告,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
12-13.关于征收水松根村小组土地有关事项的答复、文件稿纸(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第二项申请事项作了书面答复。
14.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复印件)。用以证明征收水松根村民小组土地的补偿标准远超省的标准,安置补助费已包含在协议的补偿费用中。
庭审质证时,郁南县国土局对梁亚黎等26人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认为由法院核对;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反映被告已签收该邮件;对证据4-5无异议。梁亚黎等26人对郁南县国土局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提供了信息;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签名表应该是户主签名;对证据4、5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对证据6、8认为不予质证;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认为土地补偿款的计算有误;对证据9-11、14无异议;对证据12-13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被告作出了书面答复。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梁亚黎等26人提供的证据1-5,郁南县国土局提供的证据1、3、5、7、10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郁南县国土局提供的证据2、4、6、8、9、11-14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不作为本案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0日,梁亚黎等26人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郁南县国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郁南县国土局书面提供:1.2012年5月征收水松根村民小组水母埇、沙田等22处500多亩土地的相关政府信息,包括报批前拟征地告知书、村民小组征地确认书、征地补偿方案和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等。2.县政府2012年征收水松根村民小组土地的面积、征地补偿款的数额、青苗补偿款的数额等信息;县政府历年征收水松根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留用地的面积及安排落实情况,每年生活保障安置费给付情况。2015年8月11日,郁南县国土局的工作人员签收该邮件。
郁南县国土局称其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了《关于征收水松根村小组土地有关事项的答复》,并提供报批前征地告知书等材料的复印件给梁亚黎等26人,但原告代表要求郁南县国土局在复印件上盖章,郁南县国土局不同意,原告代表拒绝接收上述材料。梁亚黎等26人称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后没有收到郁南县国土局的书面答复,郁南县国土局是于2015年9月8日通知原告代表领取没有加盖公章的材料复印件,原告代表认为没有盖章遂拒绝接收有关材料。梁亚黎等26人认为郁南县国土局没有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遂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郁南县国土局具有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公开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郁南县国土局于2015年8月11日收到梁亚黎等26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没有在上述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梁亚黎等26人起诉请求郁南县国土局履行职责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郁南县国土局应对梁亚黎等26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至于梁亚黎等26人申请的信息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应由郁南县国土局在答复时一并予以调查、裁量。郁南县国土局称其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了《关于征收水松根村小组土地有关事项的答复》,并提供报批前征地告知书等材料的复印件给梁亚黎等26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梁亚黎等26人亦予以否认,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郁南县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梁亚黎、梁亚锦、张发明、梁广绍、梁亚瘦、梁树光、梁广俭、梁少常、冯梅、梁游、梁恪潘、梁广林、梁广安、张发钊、梁守卫、梁北海、梁立杏、梁广利、梁锦标、梁炳泉、梁守泉、梁基平、谢伟林、张发华、张传佳、梁广通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郁南县国土资源局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 宁
审 判 员 林采雨
代理审判员 周清华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广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