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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民初302号

文书:(2016)粤5322民初302号 更新时间:2016-07-18 09:39:47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5322民初302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9年5月18日出生,户籍地云浮市郁南县,现住中山市。

被告覃某某,男,汉族,1989年10月28日出生,住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采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6月确认恋爱关系,属于自由恋爱,相处数月后于2013年9月13日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0月3日进行结婚典礼。被告一直有吸毒的恶习,终日无所事事,无法担当家庭责任和丈夫义务,原告与被告已分开15个月,现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财产不需与被告分割,原告放弃婚后所有财产。

原告张某某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诉求:

证据一、身份证、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告与被告结婚的事实。

被告覃某某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诉状所述我屡教不改不是事实,我为原告改变很多,但原告完全不理会。原告外出15个月期间,我曾经多次找过原告,想与原告和好,希望原告再给机会我。

被告覃某某提供户口簿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状况。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自行相识谈婚, 2013年9月13日,双方自愿到郁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后双方因性格上的差异而产生矛盾引起纠纷。2016年3月22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是自愿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纠纷原因、夫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只要原告消除离婚念头,双方加强沟通理解,互谅互让,相互尊重信任,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 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离婚。

2、​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林 采 雨

二○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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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与原件核对无 书 记 员 曹 回 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