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471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民初471号
原告陈伟强,男,汉族,1951年9月4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告江云杰,男,汉族,1961年9月9日出生,住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强诉被告江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伟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伟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0.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伟强负担。
审 判 员 林 采 雨
二○一六年六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曹 回 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