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刑初71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5322刑初71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住郁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7日20时15分,被告人梁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郁南县都城镇工业大道与城中路交汇处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27.645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余某某的证言、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应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绍 红
人民陪审员 邱 容 穗
人民陪审员 周 少 云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邱 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