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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刑初73号

文书:(2016)粤5322刑初73号 更新时间:2016-07-21 11:38:31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5322刑初73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1年6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因本案,于2015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子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梁某某承租位于郁南县都城镇一环中路112号首层的郁南县都城镇君乐动漫游艺中心后,向他人购进“王中王”、“龙机”等五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赌博人员赌博。2015年4月1日23时许,公安机关对郁南县都城镇君乐动漫游艺中心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和扣押上述五台游戏机,并查获参赌人员九人。经郁南县公安局治安出入境管理大队认定:被查获的五台游戏机均具备赌博功能,且按四十二台赌博机计算。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据保存清单、收缴、移送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租赁协议、信息查询、户籍资料;2、证人邱某某、黎某某、唐某某、覃某某、莫某某、邹某某、谭某某、李某某、尹某某、杨某某、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潘某某、莫某甲、吴某某、杨某甲、甘某某、钱某某、程某某、莫某乙、谭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5、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梁某某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并结合被告人梁某某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梁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被告人梁某某作案用的游戏机五台,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聂 海 奇

人民陪审员 杨 永 雄

人民陪审员 邱 容 穗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邱 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