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刑初77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5322刑初77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某某,绰号“美国佬”,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16日被行政拘留,同月21日被释放,同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5日下午,被告人温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因道路通行问题发生矛盾,被告人温某某即用铁铲殴打被害人黄某某,致被害人黄某某双腿及左颌面部受伤。群众报警后,被告人温某某离开现场,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缴获作案工具铁铲一把。经广东省郁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温某某于2016年2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告人温某某因本案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于2016年2月21日执行完毕。同年3月2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并通知被告人温某某接受处理,被告人温某某能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于同日对被告人温某某执行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立案材料、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据保存、扣押、移交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协议书、伤情照片、医疗材料、户籍资料、信息查询、行政处罚材料;2、证人温某甲、温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工具照片;7、审讯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被告人温某某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2016年3月2日至2016年8月26日止。)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铁铲一把,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聂 海 奇
人民陪审员 杨 永 雄
人民陪审员 邱 容 穗
二○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邱 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