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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民初335号

文书:(2016)粤5322民初335号 更新时间:2016-07-18 09:39:49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民初335号

原告朱章焕,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邱宇飞,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章焕诉被告邱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时,原告朱章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章焕负担。

审 判 员 陈 婉

二○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麟 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