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335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民初335号
原告朱章焕,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邱宇飞,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章焕诉被告邱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时,原告朱章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章焕负担。
审 判 员 陈 婉
二○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麟 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