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575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民初575号
原告卢某成,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郭某妹,女,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成诉被告郭某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成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某成负担。
审 判 员 陈 婉
二○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麟 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