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492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5322民初492号
原告卢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黄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亚明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7月16日登记结婚。婚前是经熟人介绍的,原告和被告并不认识,所以属于那种婚后才恋爱的情况。婚前都是异地工作,两人感情一般。由于被告把钱看得太重,原、被告往往就为钱争吵,被告对家里两个老人从来没打过招呼,有时甚至煮好饭还要叫才下来吃,这样的生活没法再过下去,所以原告就诉请离婚。原、被告生育了三个子女,分别是卢某甲,女,9岁;卢某乙,男,7岁;卢某丙,男,5岁。原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卢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个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婚生女儿卢某甲、婚生儿子卢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三、原告愿意支付被告10000元作赔偿,双方共同资产不分割。
原告在诉讼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被告户口簿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3、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
4、女儿卢某甲、儿子卢某乙、卢某丙户口簿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证明原、被告所生育子女的情况。
被告黄某某辩称,被告不愿意离婚。理由如下:1、婚后原告卢某某想开汽车维修店,由于当时原告也是打工的,没有剩到什么钱,所以叫被告问娘家借十万作起步资金。当时被告娘家没有借到钱给原告,后来原告就开始对被告有意见了。2、由于以上问题,原告基本上没有给被告零用钱,当时被告唯有在家务农种巴戟。由于长期劳动,身体本来就不太好的被告更加积劳成疾,原告卢某某就开始嫌弃被告了。3、被告现在是三个孩子的母亲了,并且已经结扎。结扎后被告身体一直不好,经常腰痛和手麻,在外面打工都因为这个原因要经常请假看病。生活过得好寒酸!4、在被告外出打工期间,被告都有拿钱回家给家公家婆,也经常买衣服给子女,被告每月工资才2000元左右,加上被告身体不适每月都要花几百元调养身体。5、原告卢某某嫌弃被告就说被告出轨,其实被告一直忠于这个家庭,到去年为止原、被告夫妻的感情还算比较好的。由于被告外出中山打工,平时过年过节原告还会开车到被告打工的地方接被告回家,而到今年原告可能觉得被告人老珠黄开始嫌弃被告了,相反被告反而怀疑原告在外面是不是已经有女人了。如果不是,为何今年一直逼被告离婚,逼得这么急,恳请法官明察!6、至于原告说被告对原告的父母不好,不怎么打招呼,但被告自问对两位老人家还算关心。被告外出打工都有帮家公家婆买衣服和给家用。相反,原告对被告娘家如何?一直不闻不问,原告家到被告娘家的路程还不到一公里,就算过年过节原告都不去探望岳母一下,过年时只有被告一个人带着小孩回娘家看望,这又该当如何?7、原告这两年和别人合伙开汽车维修店和做二手车买卖生意,应该挣到不少钱,而原告一直和被告说没钱,谁信?这个可以调查的。8、如果离婚,原告要帮被告去医院做结扎复通手术和调养好被告的身体,还要大医院医生确认被告能恢复生育能力。9、至于原告提出离婚后只给人民币1万元整作为补偿,请问当今的社会1万元能做得什么事情,而对于一个生了三个小孩的被告还没够调养好身体。被告个人认为原告根本就是想将被告扫地出门,这样好让原告本人重新找另一个女人。10、如果离婚,关于抚养权的问题,被告希望能要回女儿卢某甲。女儿的抚养费要原告支付,而且被告要求随时可以回去探望两个儿子。原告每月要支付女儿的抚养费800元给被告。11、如果离婚,被告一个人没有房产,也没有能力抚养一个小孩,加上小孩以后要供书教学,被告一个人在外打工,每月的工资只有2000多元,被告有何能力?12、被告没有做错,外出打工期间,逢年过节都有回家照看三个小孩和家公家婆,这事情有原告的姐姐和父母可以作证。13、离婚后被告不可能一个人孤独终老,但被告已经结扎了,试问又有几个男人愿意要个结扎了的女人做老婆?男人基本常识都想要一个能够生儿育女的女人的。而被告已被结扎,被告又如何能再嫁出去?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14、总之被告是忠于这个家庭的,被告对这个家庭还抱有很大的希望,被告的儿女都这么大了,被告不想离婚,因为被告身边有几个离婚的例子。深知道父母离婚对小孩造成很大的伤害,对小孩会造成永远的阴影。被告认为被告没有做错,而是原告刻意和别有居心要和被告离婚,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在诉讼中提交了个体工商户公示信息复印件一份,拟证明郁南县千官镇广恒信汽车修理厂的经营者是原告卢某某,该汽车修理厂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7月16日在郁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7年10月22日生育女儿卢某甲,于2009年6月26日生育儿子卢某乙,于2011年3月6日生育儿子卢某丙。现原告以被告把钱看得太重导致原、被经常发生争吵等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经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且期间生育了三个子女,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比较深厚。就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希望原告能珍惜已有的家庭,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给被告一个机会,打消要求离婚的念头,与被告多多沟通;同时希望被告以后能多给原告一点信任,同心协力给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亚 明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骆 鑑 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