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234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234号
原告江某某,男,汉族,1984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莫某某,女,香港永久性居民,1984年7月27日出生,住香港新界东区。
原告江某某诉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郁清担任审判长,并与人民陪审员陈锦兰、傅伟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在深圳市自行相识,2006年10月12日在郁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感情不好,双方经常争吵,夫妻并没有一起共同生活,而是分居两地,结婚多年被告一直都在香港生活,甚少回来与原告一起。双方婚后没有生育有孩子,也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期间,原告曾要求到被告处探望被告,遭到被告的拒绝。现夫妻多年不来往,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决原告江某某与被告莫某某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情况。
3、结婚证原件,证明原、被告结婚登记的情况。
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依法向被告莫某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组成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被告莫某某未在法定的答辩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谈婚,2006年10月12日在郁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原告认为婚后双方经常争吵,夫妻并没有一起共同生活,而是分居两地,双方互不往来,原告据此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与被告多年分居,互不往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于原告江某某要求与被告莫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本院依法向被告莫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组成合议庭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被告莫某某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视为放弃自己的质证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江某某与被告莫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莫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 郁 清
人民陪审员 陈 锦 兰
人民陪审员 傅 伟 东
二○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
聂 正 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