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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民初410号

文书:(2016)粤5322民初410号 更新时间:2016-07-25 14:44:19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5322民初41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

负责人陈志垣。

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银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法励,该银行职员。

被告钱辉南,男,汉族,1954年7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刘志荣,男,汉族,1963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刘志贤,男,汉族,1965年9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钱辉南、刘志荣、刘志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231.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

聂 正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