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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民初517号

文书:(2016)粤5322民初517号 更新时间:2016-07-25 14:44:19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5322民初517号

原告陶兴华,男,汉族,1983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黄桃姣,女,汉族,1981年3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兴华诉被告黄桃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陶兴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陶兴华负担。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二○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

聂 正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