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459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5322民初459号
原告邱镜辉,男,汉族,1975年1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黄芝兰,女,汉族,1991年6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本院审理原告邱镜辉诉被告黄芝兰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邱镜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邱镜辉负担。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
聂 正 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