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377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5322民初377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徐博文。
委托代理人吴艮枝,该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叶勇生,该社职员。
被告邱广南,男,汉族,1954年4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杨水梅,女,汉族,1954年7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本院审理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邱广南、杨水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
聂 正 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