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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民初268号

文书:(2016)粤5322民初268号 更新时间:2016-07-29 15:56:09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民初268号

原告梁均南,男,汉族,1964年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莫文波,男,汉族,1978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崔冰,女,汉族,1981年1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均南诉被告莫文波、崔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均南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均南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均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均南负担。

审 判 员 卢 志 浩

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梅 醒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