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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民初289号

文书:(2016)粤5322民初289号 更新时间:2016-07-29 15:56:09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民初289号

原告米英娇,女,汉族,1985年8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委托代理人蒙海洲,男,汉族,1982年1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郁南县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武陵路恒信广场13幢首层商铺40。

法定代表人刘东生。

委托代理人钟燕嫦,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诗华,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英娇诉被告郁南县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米英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7.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米英娇负担。

审 判 员 卢 志 浩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梅 醒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