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337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民初337号
原告钟锦辉,男,汉族,1987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黄宇静,女,汉族,1988年12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锦辉诉被告黄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黄宇静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钟锦辉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锦辉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锦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钟锦辉负担。
审 判 员 卢 志 浩
二○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梅 醒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