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469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民初字第469号
起诉人:莫月朝,男,汉族,1957年7月10日出生,住郁南县。
2016年4月2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莫月朝的起诉状,诉称:位于郁南县东坝镇沙埇村委沙埇牌坊附近,小地名叫瓦窑头长坑边(车衣铺)有一所旧猪仔园及一个粪坑的宅基地在1952年土地改革期间分给起诉人莫月朝生父莫才(已故)。由于历史原因,该宅基地曾让集体使用了一段时间,改革开放后,起诉人所属的村集体将使用权退还给起诉人莫月朝。现起诉人欲在该土地旧址建设,但被村民莫新全、莫锦全兄弟认为用于建设的土地属于其父莫大呀(已故)所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权属范围内,从而加以阻止。因此,起诉人请求法院对莫月朝生父莫才在1952年土地改革期间分值的宅基地权属作出新的认定。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土地确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起诉人莫月朝对讼争的宅基地权属作出新的认定,该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莫月朝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谭 振 标
审 判 员:卢 小 莹
审 判 员:黄 伟 成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傅 华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