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刑初85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5322刑初85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练某某,女,1985年1月12日出生,住郁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练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贤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练某某将1只褐翅鸦鹃带到郁南县都城镇河堤市场幸福路横巷附近,向他人兜售,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肇庆市濒危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鉴定:缴获的褐翅鸦鹃属于鹃形目鸦鹃科,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练某某没有异议,有公诉机关提供并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理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移送、登记保存清单、证明、户籍资料等;2、证人练某甲、郭某某、刘某某、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练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无犯罪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练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练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文 寿
人民陪审员 岑 汉 泉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文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邱 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