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刑初70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5322刑初70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住郁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6日被行政拘留,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同月10日被取保侯审。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收受蓝某某、黄某某、江某某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共收受“六合彩”投注金额人民币25584元,非法获利15389元。2015年11月15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郁南县都城镇城北居委城中路29号金峰商店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并缴获被告人陈某某收受他人投注后记录的笔记本、投注单及小米手机一台。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暂扣了被告人陈某某3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通话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资料、辨认笔录、证人蓝某某、黄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接受参赌人员投注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被告人陈某某的小米手机予以没收。暂扣被告人陈某某的300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中的15389元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余下的14611元转抵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绍红
人民陪审员 周少云
人民陪审员 邱容穗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邱 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