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刑初86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5322刑初86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住郁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4月6日,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6年4月,被告人程某某在上述砍伐的山场种植了杉树和阔叶树,已全部复绿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理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核查情况、证人童某某、程某甲、陈某某、陶某某、程某乙、谢某某、何某某、莫某某、程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程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对所砍伐的山场进行了复绿,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绍红
人民陪审员 刘海清
人民陪审员 邱容穗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邱 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