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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刑初83号

文书:(2016)粤5322刑初83号 更新时间:2016-08-15 16:30:33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5322刑初83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梅某某,绰号“睇牛仔”、“睇牛佬”,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梅某某伙同邓某某、谢某某(均已被判刑)等人有分有合地以自由入股的形式在郁南县千官镇葵旺村委东笋界利用格木核以赌翻摊形式开设赌场,每天聚集20人以上进行赌博,从中抽水渔利。该赌场从每场入股赌资4000元到3万元不等,被告人梅某某参与入股赌场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20万元。2015年8月17日晚,公安机关将正在参赌的部分入股股东及参赌人员抓获。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梅某某主动到郁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立案材料、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信息查询、户籍证明、行政处罚材料、同案人判决书;2、同案人陈某某、陈某甲、邓某某、谢某某、梁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袁某某、彭某某、陈某某、赖某某、吴某某、邓某甲、黄某某、谢某甲、余某某、何某甲、陈某乙、胡某某、岑某某、胡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照片;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梅某某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梅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梅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梅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聂 海 奇

人民陪审员 杨 永 雄

人民陪审员 邱 容 穗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邱 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