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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民初690号

文书:(2016)粤5322民初690号 更新时间:2016-11-04 14:43:59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5322民初690号

原告:曾小平,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海,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诗华,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梁子辉,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小平与被告梁子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小平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小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小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20元,合共445元,由原告曾小平负担。

审 判 员 李志雯

二○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麟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