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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民初892号

文书:(2016)粤5322民初892号 更新时间:2016-11-04 14:43:59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5322民初892号

原告:左某某,女,201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郁南县。

法定代理人:左汉新(是原告左某某的父亲),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郁南县。

法定代理人:罗翠珍(曾用名罗华珍,是原告左某某的母亲),女,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郁南县。

被告:梁汉球,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郁南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负责人:朱杰勇。

原告左某某与被告梁汉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左某某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46元,减半收取计46.73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志雯

二○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麟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