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裁判文书详情

(2016)粤5322民初686号

文书:(2016)粤5322民初686号 更新时间:2016-10-08 17:38:15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民初68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住所地:郁南县

负责人陈志垣,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红虹,该行职员。

被告吴群英,女,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何振隆,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何华隆,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吴群英、何振隆、何华隆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陈 婉

二○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麟 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