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855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民初855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徐博文。
委托代理人:杜毅,该社职员。
被告:江锦佳,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江锦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亚 明
二○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骆 鑑 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