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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执字第616号

文书:(2015)云郁法执字第616号 更新时间:2016-09-02 10:41:17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执字第616号

申请执行人钟文华,男,汉族,1991年2月20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

被执行人廖恩,女,汉族,1990年9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钟文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云郁法建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廖恩逾期仍未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由于权利人同意启动主动执行程序,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廖恩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均无存款可供执行;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亦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廖恩的住所地所属郁南县建城镇平台镇西镇村委会调查无发现廖恩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廖恩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云郁法执字第6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宾 益 生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0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邓 进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