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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执字第377号

文书:(2015)云郁法执字第377号 更新时间:2016-09-02 10:41:17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执字第377号

申请执行人陆显华,男,汉族,1952年7月12日出生,住云浮市郁南县。

被执行人刘敬思,男,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住云浮市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陆显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敬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云郁法建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权利人同意启动主动执行程序,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执行人刘敬思所有的粤WKK113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一辆已被本院裁定查封,除此之外,执行人刘敬思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存款可供执行;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除外)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敬思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云郁法执字第3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宾 益 生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 进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