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执字第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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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 字号 |
(2015)云郁法执字第3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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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发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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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稿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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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 单位 |
拟稿人 |
陈树强 |
拟稿 时间 |
2016年8月29日 |
份 数 | ||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2015)云郁法执字第381号
申请执行人姓名,冯金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姓名,刘明新。
姓名,李月珍,住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关于冯金群与刘明新,李月珍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姓名,刘明新。
姓名,李月珍,住址:。应......(写明应予执行的判项)。根据申请人姓名,冯金群。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概括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的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按照上述查明的事实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云郁法执字第3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陈树强
审 判 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卢金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