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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执字第381号

文书:(2015)云郁法执字第381号 更新时间:2016-09-02 10:41:17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

字号

(2015)云郁法执字第381号

缓 急

     

内部

     

     

     

稿

     

     

     

拟稿

单位

执行局

拟稿人

陈树强

拟稿

时间

2016年8月29日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云郁法执字第381号

申请执行人姓名,冯金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姓名,刘明新。

姓名,李月珍,住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关于冯金群与刘明新,李月珍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姓名,刘明新。

姓名,李月珍,住址:。应......(写明应予执行的判项)。根据申请人姓名,冯金群。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概括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的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按照上述查明的事实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云郁法执字第3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陈树强

审 判 员

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卢金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