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执字第382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执字第382号
申请执行人邹伟明,男,汉族,1978年12月3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曾桂容,女,汉族,1984年1月10日出生,住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邹伟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桂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云郁法建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权利人同意启动主动执行程序,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曾桂容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均无存款可供执行;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亦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曾桂容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云郁法执字第3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宾 益 生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邓 进 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