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执字第585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执字第585号
申请执行人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郁南县。
法定代表人徐博文,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莫郁南,该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金峰,该社职员。
被执行人卢永连,女,汉族,1976年2月28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彭子祥,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永连、彭子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卢永连、彭子祥逾期仍未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卢永连、彭子祥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均无存款可供执行;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亦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云郁法执字第5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宾 益 生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 进 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