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执字第619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执字第6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涂金玉,男,汉族,1971年8月18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郁南县建城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桂平。
被执行人彭国,男,汉族,1968年8月23日出生,现住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涂金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郁南县建城镇人民政府、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和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云中法民一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郁南县建城镇人民政府已于2015年12月23日将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另一被执行人彭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44010015855413)内有存款25100元可供执行,该存款已被本院裁定划拨。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彭国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均无存款可供执行;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亦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云郁法执字第6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宾 益 生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 进 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