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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执恢字第29号

文书:(2015)云郁法执恢字第29号 更新时间:2016-09-02 10:41:17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执恢字第29号

申请执行人蔡钢安,男,汉族,1971年1月14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郁南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郁南县。

法定代表人邱永锋。

被执行人郁南县恒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郁南县。

法定代表人邱仁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邱仁锋,男,汉族,1982年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申请执行人蔡钢安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郁南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郁南县恒丰建材有限公司、邱仁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蔡钢安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郁南县恒丰建材有限公司有享有的位于郁南县都城镇承平村委会龟山3152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郁府国用(2009)第0332号】及该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已被本院裁定查封外,被执行人郁南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郁南县恒丰建材有限公司、邱仁锋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均无存款可供执行;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除外)、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亦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郁南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郁南县恒丰建材有限公司、邱仁锋被查封的财产需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云郁法执恢字第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宾 益 生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0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 进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