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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刑初92号

文书:(2016)粤5322刑初92号 更新时间:2016-09-23 15:11:39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5322刑初92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7年2月2日出生,住东莞市。因本案,于2016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子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被告人袁某某在郁南县都城镇工业园开办了郁南县都城镇凯胜制衣厂(个体工商户),并雇请江晓娴等31名工人。2015年10月底,被告人袁某某因经营不善,共拖欠31名工人工资 60461元。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袁某某将郁南县都城镇凯胜制衣厂的生产设备秘密搬离厂区后逃匿。2015年11月10日,郁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郁南县都城镇凯胜制衣厂下达《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告人袁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前必须依法向江晓娴等工人支付劳动报酬,但被告人袁某某没有按指令要求发放劳动报酬。2015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袁某某立案侦查,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3月9日,被告人袁某某将江晓娴等31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全部支付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工价表、收据、郁南县都城镇凯胜制衣厂企业工人欠薪情况表、郁南县都城镇凯胜制衣厂企业工人工资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户籍资料、郁南县人社局移交公安证据清单、郁南县都城镇凯胜制衣厂营业执照登记资料及身份证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受理立案审批、移送审批表、移送书、劳动监察相关文书等;2、证人江某某、钟某某、朱某某、梅某某、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照片;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袁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文 寿

人民陪审员 卢 锦 光

人民陪审员 邱 容 穗

二○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邱 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