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刑初76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5322刑初76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住郁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子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假冒粤W5Q789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卢某某,由郁南县连滩镇车站沿S352线往千官镇方向行驶,行至郁南县连滩镇上桥村委先锋村路段时,车辆撞上叶某甲堆放在公路上的沙堆后失控倒地,造成卢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被告人叶某某逃逸。经郁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叶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叶某甲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2016年1月17日,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害人卢某某家属已另案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报警登记表、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事故综合报告、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卢某甲、叶某乙、练某某、叶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5、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叶某某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叶某某有自首的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绍 红
人民陪审员 苏 慧
人民陪审员 傅 世 豪
二○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邱 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