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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执恢字第2号

文书:(2015)云郁法执恢字第2号 更新时间:2016-09-02 10:41:19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执恢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傅达生,男,汉族,1943年2月15日出生,住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傅思巧,女,汉族,1987年1月5日出生,住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傅敏捷,女,汉族,1995年4月6日出生,住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傅敏迪,女,汉族,1996年7月22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邱豪,男,汉族,1991年10月10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邱东元,男,汉族,1950年10月16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黄木群,女,汉族,1956年12月12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蔡卓棠,男,汉族,1967年3月10日出生,住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傅达生、傅思巧、傅敏捷、傅敏迪申请执行邱豪、邱东元、黄木群、蔡卓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的(2009)云郁法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权利人同意启动主动执行程序,本院以(2009)郁法执字第376号案立案执行。经查询银信部门及房管、国土、工商、交警,未发现被执行人何均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本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2009)云郁法执字第37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2014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蔡卓棠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怡港支行开设的账户有存款10237.35元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港以行开设的账户有存款10289元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云郁法执恢字第2-1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两账户内存款中的10200元、10200元予以划拨。另查被执行人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存款,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房地管理局、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云郁法执恢字第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陈 树 强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建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