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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执恢字第3号

文书:(2015)云郁法执恢字第3号 更新时间:2016-09-02 10:41:19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执恢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郭仕沛,男,汉族,1946年8月19日出生,住郁南县。

委托代理人郭水源,男,汉族,1970年6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何均林,男,汉族,1957年10月3日出生,住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郭仕沛申请执行何均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云郁法连民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权利人同意启动主动执行程序,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以(2014)云郁法执字第376号案立案执行。经查询银信部门及房管、国土、工商、交警,未发现被执行人何均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云郁法执字第3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2015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郭仕沛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何均林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存款,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房地管理局、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何均林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云郁法执恢字第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陈 树 强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建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