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执恢字第7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执恢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陈立新,男,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住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余建平,女,汉族,1965年7月20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莫树萍,男,汉族,1978年4月17日出生,住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陈立新申请执行莫树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2013)云郁法刑初字第3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云中法刑二终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权利人同意启动主动执行程序,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以(2014)云郁法执字第64号案立案执行。经查询银信部门及房管、国土、工商、交警,未发现被执行人莫树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云郁法执字第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2015年1月28日,申请执行人陈立新、余建平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莫树萍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存款,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房地管理局、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陈立新向本院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志荣、谢雪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云郁法执恢字第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陈 树 强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建 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