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执恢字第15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执恢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郁南县连滩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王明星,该社主任。
申请执行人莫献池,男,汉族,1966年9月21日出生,住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郁南县连滩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莫献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28日作出的(2006)郁法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以(2006)郁法执字第517号案立案执行。经查询银信部门及房管、国土、工商、交警,未发现被执行人莫献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案件中上执行。2015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郁南县连滩农村信用合作社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莫献池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均无存款,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房地管理局、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郁南县连滩农村信用合作社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郁南县连滩农村信用合作社表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云郁法执恢字第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陈 树 强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建 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