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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执字第33号

文书:(2015)云郁法执字第33号 更新时间:2016-09-02 10:41:19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执字第33号

申请执行人谢锦潮,男,汉族,1949年5月16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林雪影,女,汉族,1963年6月19日出生,住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谢锦潮申请执行林雪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1)云郁法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和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云中法民二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权利人同意启动主动执行程序,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雪影有属其所有的座落于郁南县连滩镇西郊路茧站宿舍101房房屋一间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5)云郁法执字第33-1号执行裁定书,对该房屋予以查封。另查被执行人林雪影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存款,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房地管理局、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雪影就本案被查封的财产需进行评估、拍卖才能变现,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财产处理变现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云郁法执字第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陈 树 强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建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