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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执字第372号

文书:(2015)云郁法执字第372号 更新时间:2016-09-02 10:41:20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执字第37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江滨中路6号。

负责人邓家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茹,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蔡海勇,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蔡新华,男,汉族,1971年3月5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钟爱连,女,汉族,1965年11月25日出生,住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海勇、蔡新华、钟爱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云郁法千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蔡海勇、蔡新华、钟爱连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均无存款;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亦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表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云郁法执字第3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陈 树 强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建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