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执字第350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执字第350号
申请执行人郁南县南江口镇平罗村委会东新口村民小组。
被执行人曾德泉,男,汉族,1971年5月18日出生,住郁南县。
郁南县南江口镇平罗村委会东新口村民小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德泉职务侵占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权利人同意启动主动执行程序,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曾德泉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存款;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亦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执行人曾德泉由于犯职务侵占罪,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正在服刑中。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曾德泉现尚在服刑中,经过财产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曾德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云郁法执字第3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陈 树 强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建 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