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执字第432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执字第432号
移送执行人郁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张水旺,男,汉族,1989年1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
郁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张水旺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的(2013)云郁法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本院主动执行程序的规定,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水旺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存款;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亦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水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云郁法执字第4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陈 树 强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建 军
